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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试点范围内1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发布日期:2019-10-15 08:42:5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市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10月起,试点范围内1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19〕1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市住建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试点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申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项目(5项)

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3.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项目(12项)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3.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5.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7.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8.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9.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10.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1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1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试点审批流程


10月起,试点范围内1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一)申请。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登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并按照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根据网上填报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传。

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从市住建局网站下载并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将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信息录入系统,与其他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G30号窗口,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99号,联系电话:0533—2305619。

省、市审批机关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等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四)核查。在发证后2个月内,资质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得到核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人被撤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发布核查公告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试点开始时间

自2019年10月1日零时起,试点范围内1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省级5项资质的申请,9月30日17: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将关闭传统审批方式入口。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但未报设区市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企业,可转至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入口进行申请;已通过设区市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申请,省厅将按照原审批方式继续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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