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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1-02 08:53:57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面向社会征求对《淄博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的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xzspfwjxtk@zb.shandong.cn,联系人:李军辉,联系电话:2306911。谢谢!

淄博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淄博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淄博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与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淄博市司法局负责实施和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保守秘密】开展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信息内容】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承诺信息、核查信息、信用认定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是指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是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和其他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承诺信息是指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政务服务方式申请办理事项,以书面形式对政务服务部门、单位承诺在其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信息。

核查信息是指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在做出审批服务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

信用认定信息是指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履行承诺、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对其在告知承诺政务服务领域作出的信用认定,以及认定事实依据、认定部门、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申请人获得的市县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和表彰奖励、申请人在其他领域的信用认定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人的监管中发现的守信失信或违法违规等信息。

第七条 【信息录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各政务服务部门、单位通过淄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监管平台完成告知承诺申请人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在告知承诺申请人信用信息形成或获取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申请人档案、告知承诺书、核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到淄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将实地核查的结果及决定在形成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审批部门。

第八条 【信用评级分类】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履行承诺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政务服务领域作出信用认定,认定结果分为推荐名录、正常名录、异常名录。

推荐名录是指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将依据诚信原则完全履行告知承诺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申请人纳入推荐名录,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

正常名录是指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正常活动状态,尚未加入推荐名录的名单。

异常名录是指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将未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告知承诺内容或者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申请人,纳入异常名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有关惩戒。

第九条  【查询申请】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政务服务方式申办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应当首先登录淄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监管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作出申请人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政务服务方式的判断。

第十条  【推荐名录】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列入其他领域信用黑名单的应当列入推荐名录:

(一)经营业务合规稳健、按要求认真完备的履行告知

承诺内容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省、市、县荣誉称号的;

(三)荣获其他相关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表彰或被

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第十一条 【异常名录】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时限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三)未经业务许可或取得告知承诺审批服务结果未经

核查达到法定条件前,擅自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不

按要求整改的;

(五)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

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查实撤销审批决定的;

(七)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八)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特殊不列入】申请人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申请人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推荐移除】推荐名录认定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将其从推荐名录中移除;申请人被列入其他领域信用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推荐名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将其从推荐名录中删除。

第十四条  【异常移除】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异常名录认定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将其从异常名录中移除;如未出现新的应当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自列入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时限重算】申请人在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告知承诺书等信用信息、推荐名录和异常名录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推荐名录、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异议核实期间,奖励和惩戒措施暂不实施。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淄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推荐名录奖励】对推荐名录里的申请人,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告知承诺的承诺审批条件和容缺材料;

(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优先给予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五)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选、表彰和奖励等;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

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异常名录惩戒】对异常名录里的申请人,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告知承诺政务服务方式;

(二)不得享受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限制申请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

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奖惩建议】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失职追查】工作人员在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审批服务决定、监管结果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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