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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1 10:59:4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推进告知承诺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淄博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政务服务办理程序, 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实现“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2018年9月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率先在全省实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具备主要审批条件和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前提下,政务服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减少了办事企业群众的跑腿次数,促进了政务服务管理方式的变革。为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淄博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总体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3.《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鲁信用办[2019]8号)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惩戒。

5.《淄博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二十三条,主要包括: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与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二)关于《办法》的职责分工。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淄博市司法局负责实施和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和发布。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承诺信息、核查信息、信用认定信息和其他信息。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各政务服务部门、单位通过淄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监管平台完成告知承诺申请人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在告知承诺申请人信用信息形成或获取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申请人档案、告知承诺书、核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到淄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将实地核查的结果及决定在形成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审批部门。

(四)关于信用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履行承诺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政务服务领域作出信用认定,认定结果分为推荐名录、正常名录、异常名录。推荐名录是指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将依据诚信原则完全履行告知承诺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申请人纳入推荐名录,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正常名录是指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正常活动状态,尚未加入推荐名录的名单。异常名录是指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将未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告知承诺内容或者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申请人,纳入异常名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有关惩戒。

(五)关于信息公开、共享和奖惩。 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告知承诺书等信用信息、推荐名录和异常名录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渠道。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淄博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淄博市告知承诺政务服务申请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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