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纯公益性社会组织政策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204467
建议人: 张波
主办单位: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7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张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纯公益性社会组织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组织的关心与关注。您的建议站位很高,对我们实际的社会组织审批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18〕85号)和《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协作备忘录》等文件,淄博市市本级(即冠名“淄博市”“淄博”)社会组织登记由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日常管理归淄博市民政局负责。自2019年4月1日市本级社会组织登记划转至我局审批以来,共有13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成立登记预审,有12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成立登记或注销登记(其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10家,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即您在提案中所说的纯公益性社会组织,下同)。现根据您议案当中的建议做如下汇报:

一、简化审批手续方面。我局将依法规范审批与“一次办好 流程再造”结合起来,将“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结合起来,十分重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我们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办公厅 山东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要求,确认“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性质与范围,对其进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三级十同”要求,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所需材料按照省民政厅标准进行一一梳理,制定了“颗粒化”服务指南在淄博市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力争使申请人“一看就明白”“一操作就会”。我们对外承诺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已经是全省最少之一。

二、加大孵化和扶持方面。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绿色通道,对市级社会组织登记实行“三免两减一帮办”321绿色通道。“三免”指的是为社会组织免费验资、审计,免费提供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场所,免费双向邮寄;“两减”即与银行协商,减少社会组织开公户等待时间,与业务主管单位对接减少(或相互承认对方)性质相同的材料;“一帮办”即选派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全程帮办代办。通过开辟社会组织绿色通道,至2020年7月30日,约计为各类社会组织减轻验资审计费用9万余元,10家新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均已知晓或享受免费验资政策,并已为至少2家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协商开户银行有效减少了开公户等待时间。

三、以规范审批推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我们意识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因为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和业务指导,仅靠民政部门的日常管理确实难以有效规范引导监督,因此必须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内部治理。在登记环节,我们要求社会组织依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里的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社会组织章程和验资审计报告等做依法规范要求,就社会组织运行机制和运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向申请人讲明讲透。

四、关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审核方面。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相关政策,目前确实无法取消您在议案中提及的“纯公益性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审核项目”。主要原因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上述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包含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所需的“必要合法财产”和所需要的“验资报告”(即您议案中所说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审核项目)做了明确要求,在其他法律法规无明文要求取消的情况下,我局无权“取消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审核项目”。经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要求的3万元人民币已经是全省较低水平。另外,从社会组织登记政策角度讲,社会组织开办资金属于捐赠性质,即出资人或出资单位捐赠给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再属于出资人或出资单位,该资金可以用于社会组织开展核准业务范围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于人员劳务费、办公场所租赁费等日常开支,进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验资,是对出资人或出资单位出资“做公益慈善”的一种结果的确认和民事权利的保护,目的是明确民非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健全民非内部治理,让“好人做好事有好报”。

考虑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和其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将随时关注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政策变动,尽最大努力减材料、减环节,优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手续,以切实推动我市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

以上答复妥否,请指示。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17日

 

 

(联系单位: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范建华,

联系电话:0533-2306853)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社会组织是政府和政党外的各类组织,包括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读书会、联合会、慈善机构等等,社会组织的存在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社会活动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会潜移默化得影响着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人民的精神文明建设层面,尤其是公益类的社会组织,还会促进人心向善,促进文明建设与社会和谐。 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各类社会组织也为推动我市治理创新、争创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其中有一部分是纯公益性社会组织,他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他们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经费管理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此类社会组织在注册和年审时还要进行资金项目审批,无形之中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甚至因为各类复杂程序的存在,有很多准社会组织在成立之初或者筹备过程中就流产,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 为推动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简化审批程序。深化制度改革,对纯公益性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为纯公益性社会的注册开绿灯,提供专门的审批材料,取消纯公益性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审核项目,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大幅缩短审批时限。 二、加大孵化和扶持。探索培育孵化机制,积极推进孵化基地建设,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纯公益性组织提供场地、项目、培训等多元化支持。 三、加强自身建设。社会组织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引导纯公益性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四、发挥重要作用。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为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创新和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手段、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