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之省”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5987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之省”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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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之省”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数字化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之省”2022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大数据局代章)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之省”

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制定2022年行动计划如下。

一、扩大直接取消和告知承诺范围,推进“减证办”

(一)开展梳理排查。省直有关部门对照已公布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开展自查,严格界定证明事项范围,对需要清理调整的及时报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按程序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更新。要保证排查质量、确保不重不漏,全面覆盖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9月底前,对于国家部委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或者证明材料,以及省司法厅第171号公告中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其他确需保留的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动态调整。各级各部门在自查清理中对证明事项进行调整的,要及时汇总形成新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送省司法厅审核后,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更新,并印发实施。9月底前,各级各部门按照《证明事项通用清单》更新情况,及时自行更新完善并发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11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梳理发布第二批取消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梳理排查工作,争取将更多证明事项纳入告知承诺,更大力度惠企便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层级监督要求,12月底前,对纳入《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事项和纳入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省司法厅在法治山东网开设专栏,定期组织发布证明事项清理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证照证明数据共享,推广“免证办”“一码办”“主动办”

(一)规范电子证照证明制发。各级各部门对电子证照证明规范制发情况进行核查,按照电子证照数据归集规范,开展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50项高频应用的电子证照证明与实体证照证明同步制发。各级各部门开展电子证照证明数据质量常态化监测,及时修正问题数据,做好电子证照证明规范制发。12月底前,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证明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做到在全省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梳理发布电子证照证明“发证”清单。各级各部门根据“三定”规定和职责任务清单,对电子证照证明的制发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应制尽制”,对已制发的电子证照证明逐一明确制发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制发周期等,确定可提供服务的电子证照证明。9月底前,发布第三版电子证照证明“发证”清单。(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梳理“用证”事项。各级各部门对照第二版电子证照证明“发证”清单,梳理形成本级本部门“用证”事项,进一步明确用证单位、用证事项名称、业务系统及所用证照。11月底前,对照第三版电子证照证明“发证”清单,再梳理一批“用证”事项。(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应用。各级各部门对照“用证”事项清单,整合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山东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规范》要求,对业务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和接口开发,实现与电子证照系统、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8月底前,“用证”事项清单中50%的事项所涉业务系统完成对接改造,实现电子证照证明和数据共享应用。11月底前,“用证”事项清单中所有事项全面完成系统对接改造。(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布“用证”事项清单。各级各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别于8月底、11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用证”事项清单。同时,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可关联电子证照证明事项申请材料进行调整,免提交的证照证明需标注“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并在办事指南中予以展示。(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无证明”服务标准化

(一)开展事项标准化梳理。发布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在人社、住建等领域完成试点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梳理的基础上,8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对照国家公布的基本目录,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梳理。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完成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除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的试点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梳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材料数据要素。进一步明确政务服务事项数据标准,建设标准材料库、字段库,具备开展材料要素标准化梳理能力。人社、住建等领域完成试点部门事项规范所涉材料、表单字段标准化梳理。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完成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部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规范所涉材料、表单字段标准化梳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流程。梳理需集成办理的服务事项及流程,编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指南。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在推进主题式集成服务工作中,充分开展电子证照证明自动关联,按照“成熟一个,上线一个”的原则,在“爱山东”主题式服务专区上线应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无证明”数据供给

(一)提升证照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统筹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电子证照证明数据质检规范,明确实体证照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流程。8月底前,各级各部门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处理异议投诉,并对数据进行快速校核更新。在公安人口、婚姻登记等领域开展历史数据电子化,11月底前,完成现存婚姻登记纸质历史档案电子化,相关数据汇聚至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并提供电子证照亮证、信息自助查询等服务。(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数据整合共享。省直各部门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梳理规范,完成本部门的数据资源目录规范化梳理,及时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上发布。8月底前,省直各部门指导各市、县(区、市)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数据资源目录规范化梳理,统一元数据要素,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一本账”。常态化开展数据供需对接,提升数据共享时效性、精准性。9月底前,省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数据供需对接,11月底前,具备条件的数据需求完成数据供给。(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无证明”应用支撑

(一)提升电子证照证明服务能力。深化国家、省、市三级系统对接,支撑电子证照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调取使用,整合提供电子证明的制发、管理、核验等服务。各级各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逐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在线开具和调用。12月底前,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用证单位,因地制宜改造系统、配备机具,通过“爱山东”亮码、亮证,实现“无证明”场景应用。(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电子印章服务能力。加快制发各级各部门电子印章,推动各类电子证照、证明、文书应用电子印章。发布电子印章制发管理规范,明确电子印章制发层级、制发流程及制发要求。12月底前,省内制发的电子证照证明全部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的电子证照证明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融合发展。(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档案局、省密码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提升工作方案、规范及相关指南。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业务系统与“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9月底前,完善提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上线业务中台,优化“电子卡包”亮证服务。12月底前,实现省内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应接尽接”。完成“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业务中台优化升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部依托业务中台运行。(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居民码”“企业码”。发布“居民码”“企业码”平台建设规范,建设全省一体化“居民码”“企业码”服务体系。10月底前,完成“居民码”省市两级码系统对接,以及“居民码”“企业码”与“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12月底前,在交通、健康、教育、文旅等重点领域推进应用,在各市选取2个以上场景进行“一码亮证”试点。(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全面推动市级节点规范改造和县级节点建设工作,深化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省市县三级节点的互联互通,提升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数据治理和开发服务能力。11月底前,完善健康医疗、空间地理、税务、电力等行业分节点标准规范,完成与省级主节点对接,实现数据目录和数据资源同步更新与共享。12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完成市级节点规范化改造,以及试点县(市、区)的县级节点建设,构建形成省市县数据合理分布、协同共享、有序开放和融合应用的服务体系。(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国网山东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主责意识,加强工作协调,各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单位),省直各部门要明确牵头的业务处室(单位),建立专项工作推进机制和常态化工作调度机制,每月初报送上月工作推进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标准规范。9月底前,制定发布政务服务事项规范梳理、电子证照制发应用等制度规范。充分发挥省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作用,在事项管理、流程优化、电子证照建设应用、数据安全、监督评价等重点方面,加快完善制度标准,构建完善支撑“无证明之省”建设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强创新经验模式的标准转化,强化标准规范的发布解读、宣贯培训和示范推广,培育一批“无证明之省”标准化实施精品项目。(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档案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证明签发、归集、存储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按照最小化原则归集数据,对共享的电子证照证明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对电子证照证明持证主体和用证人员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电子证照证明签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防范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证明等行为,切实保障电子证照证明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评估检测。制定“无证明之省”建设成效评估标准,监测电子证照证明规范制发、数据质量,以及政务服务表单字段共享、电子证照证明替代情况等。12月底前,开展“无证明之省”建设成效评估。(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无证明之省”建设“问需于民”活动,开展“无证明之省”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无证明之省”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