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0533-2306838
邮箱:xzspjshswk@zb.shandong.cn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17日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审批规范。
一、申请
(一)申请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可向市或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被派遣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情况特殊或岗位性质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
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以及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岗位;
(2)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可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主要有外勤、推销、货运、长途运输、出租车司机、装卸等岗位;
(3)劳动者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岗位,主要有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用人单位可按周、月、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1)交通、铁路、邮政、电信、水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2)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
业、海运等行业中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集中作业的岗位;
(3)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
(4)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5)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连续作业的岗
位;
(6)因工作地点较远,需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7)实行轮班作业的岗位;
(8)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岗位。
(9)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可到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申请或者通过淄博政务服务网、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省属在淄企业、市属企业的首次申请和延续申请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其他用人单位的首次申请、延续申请,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向所在区县的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
(四)民主程序。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五)申请资料。用人单位提交《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1),重点说明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排班方式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方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涉及劳动者)意见等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规范进行申请。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二、审批
(一)审查与决定。市或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用人单位
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向用人单位出具《关于XXX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见附件2)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中应写明用人单位名称、工时类型、工种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实施期限、批准日期、批准机关等;情况特殊,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批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二)现场核查。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
务局一般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特殊工时岗位及工时安排情况;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意见;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三)批准时限。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准实施
期限为1年。
(四)变更与延续。在批准实施期限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周期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延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在前一次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
申请。
(五)撤销决定。用人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提交虚
假材料取得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六)档案管理。审批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两年。
(七)工作协同。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保持信息互联互通。审批部门每月将审批情况推送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定期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推送审批部门备查。
三、审批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考核标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内容组织实施,
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安排劳动者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特殊工时工作制延续申请的,实
施期限届满后,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正常工
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视为加班,综合计算周期内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对超出部分按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相应岗位上的劳动者不适用
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七)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四、公示
(一)用人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批复之日起5日内,
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机关公示。审批机关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可文书编号、许可内容、许可日期、实施期限和审批机关等。
五、监管
(一)行政监督。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
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
及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依据。
(二)职工监督。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附件:1.《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关于XXX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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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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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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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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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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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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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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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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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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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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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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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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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
□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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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次数 |
□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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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情况: □国家 □省 □市 □区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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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实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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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 |
岗位名称 |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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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合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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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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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 |
岗位名称 |
人数 |
工时计算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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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季 □半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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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季 □半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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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合计(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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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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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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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理由
二、所涉及职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安排
三、上一周期执行情况(再次申请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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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或涉岗职工意见 |
1.单位是否已经向职工说明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政策。 □是 □否 2.工会或职工代表是否已经同意申请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同意 □不同意
工会负责人(签字): 工会(盖章)
如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的,则全部涉岗职工签名(可附页):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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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本申请人保证本表所填信息和本次申请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虚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抄写一遍附下)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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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详细说明会议时间、地点、开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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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职工代表大会人员签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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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综合工时申报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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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xxx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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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文姓名 |
岗位名称 |
入职日期 |
合同类型 |
合同开始日期 |
合同预计结束日期 |
是否缴纳社保公积金 |
是否申报综合工时 |
员工签字确认 (按手印) |
联系电话 |
例 |
xxx |
xxx |
2021-08-24 |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021-08-24 |
2024-12-31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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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xxxxxxxx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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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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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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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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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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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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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行审工时〔2024〕xx号
关于XXXX有限公司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XXXX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现依法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同意你公司X个岗位XX人在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及人数为:司机XX人;高级管理人员XX人。具体以年为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人数为:分析工XX人;操作工XX人;维修工XX人;装卸工XX人;过磅员XX人。
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等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此批复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
四、实行期间为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一年。
此复
XX行政审批服务局
XX年XX月XX日
《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现将起草《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距今已近30年,列举的行业已远远不能囊括各种新兴行业,缺少具体可衡量的标准条件。由于特殊工时制度的特殊性以及法律法规的滞后,审批过程中基本上一个企业一种情况,需要一事一议。针对审批工作中的短板问题,亟需制定审批规范,在全市推进该事项规范化审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会商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律师,牵头起草了《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征求了意见,并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科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联合发文部门会签通过后,现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
范>的通知》从申请、审批、审批要点及注意事项、公示、监
管等五方面内容规范了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有关流程、材料和要件。
(一)申请。明确了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方式、民主程序、申请资料。
(二)审批。主要是审查与决定、现场核查、批准时限、变更与延续、撤销决定、档案管理、工作协同的程序规定。
(三)审批要点及注意事项。明确了在审批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的审批要点和注意事项。
(四)公示。主要是用人单位公示和审批机关公示的规定。
(五)监管。主要是行政监督、职工监督的规定。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 月 日
一、起草背景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距今已近30年,列举的行业已远远不能囊括各种新兴行业,缺少具体可衡量的标准条件。由于特殊工时制度的特殊性以及法律法规的滞后,审批过程中基本上一个企业一种情况,需要一事一议。针对审批工作中的短板问题,亟需制定审批规范,在全市推进该事项规范化审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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