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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1 16:25:28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降低企业退出市场制度性成本,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现就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企业注销流程

全市企业登记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的要求,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中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一)畅通企业注销业务网上办理渠道

1、实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将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注销材料的传统模式,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实现一个系统下完成企业在各有关部门的全部注销手续。

2、实现办事流程清晰透明。保障办事流程清晰透明,做好企业信息互通共享工作,为企业提供各部门办理结果反馈、全流程进度跟踪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

3、加强部门业务协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4、做到进度实时查询。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简易注销公告、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和注销办理情况的查询。

(二)简化申请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

1、公司制企业注销无需申请清算组备案,无需提交清算组备案所需的三份材料,注销时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报纸报样。对能够通过系统推送获得税务注销信息的,办理注销时无需提交税务注销的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在清算完毕后,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3、公司营业执照遗失的,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办理补照手续。电子营业执照遗失的,凭《电子营业执照申请表》,挂失电子营业执照,无需公告。

4、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5、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范有序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市场主体均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一)适用主体与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且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不适用情形

适用主体中存在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

1、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4、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6、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

7、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注销登记的;

8、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限制注销登记的;

9、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程序

1、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

2、信息推送。登记机关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实现与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

3、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

4、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5、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三、强化信用约束和法律责任

全市各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要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市场主体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格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附件:淄博市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图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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