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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审批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8 14:49:47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人防办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科室:

现将《人防工程审批建设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6月28日

抄送:各区县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人防工程审批建设工作规范(试行)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需要,规范审批建设管理程序和职责,实现人防工程审批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审批建设质量。在市人防办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签署《关于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协作备忘录》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人防工程规划

(一)人防工程规划编制

市人防办工程科牵头,适时组织编制全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两规划简称“人防规划”)等,指导各区县完成人防规划等编制审批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和市人防办相关科室积极配合人防规划等编制。市人防办工程科根据政策要求,做好人防规划等“多规合一”融入工作。

(二)人防工程规划执行和监督

市人防办工程科及时将编制(修订)的人防规划等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按照人防规划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实施审批,认真落实规划中各类人防工程配建要求。配建人防工程地块实际情况与人防规划不符或不合理的,需经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审批,后期人防规划维护时予以调整。

市人防办工程科对人防规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定期进行自查。

(三)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和维护

人防规划达到规划使用期限,市人防办工程科应及时组织修编;当出台新规定、新政策,人防规划需要调整的,市人防办工程科应随时进行调整维护。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随时将完成审批的项目落实到人防控规规划文本(电子文档)。市人防办工程科及时将完成备案的人防工程落实到人防控规规划文本(电子文档)。

二、人防工程行政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审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等工作。涉及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或需要联合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提交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人防行政审批办理完毕后,按《关于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协作备忘录》注明的内容、方式和时限进行推送。其中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推送市人防办综合科,人防工程其他资料推送市人防办相关业务科室。

项目审批后超过2年而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决定作废。若重新开工,应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新审批;若批复的地上建筑开工而人防工程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置。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等相关资料,及时推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已审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现场技术交底,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和义务检查监督,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主体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悬挂监督,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工作。人防工程审批后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将情况反馈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

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质监登记手续或虽办理人防质监登记手续,但未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擅自开工建设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其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移交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置。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督促催验,限期整改并组织竣工验收。限期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移交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置。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移交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置。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移交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置。

四、人防工程行政执法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事前监管相关工作。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推送的人防工程批复文件、资料后,将该项目纳入日常行政执法范畴。执法中确认人防工程审批后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等确需告知的事项,及时书面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按规定追缴易地建设费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履行人防法律法规义务的,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交接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15〕14号)要求,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市人防办工程科负责人防工程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到市人防办工程科领取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份)。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悬挂工作作为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15号)要求,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后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资料整理完善并装订成册,提交给市人防办工程科,工程科确认合格后,进行人防工程备案工作;经确认不合格的,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一步完善,合格后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办工程科申请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市人防办工程科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市人防办工程科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故超时限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市人防办工程科移交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市人防办工程科完成人防工程备案工作后,将人防工程档案移交市人防办综合科存档,纳入人防工程日常监管。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及时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市人防监察执法部门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存入财政专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及时向市人防办财务科推送上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每年10月向市人防办财务科推送下一年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预算。

七、文件推送与信息沟通

国家和省人防办下发的与人防行政审批相关的政策、文件,经市人防办领导签批后,由市人防办综合科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需下发的政策文件,分别由市人防办下发区县人防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发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监督执行。市人防办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新制定的与人防行政审批相关的文件,经领导批准后,由市人防办综合科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及时相互推送。涉密文件、资料的推送,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保密程序,严格保密规定,按照相应保密要求执行。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每月2日前将上月与人防行政审批相关的详细数据推送市人防办工程科。市人防办工程科及时将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信息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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