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解读
《关于在全市政务服务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8 09:33:22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范桂君

目前,全市近7000项政务服务事项,在办理时需要使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全市每年需要办事群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超过30万份。办事群众若是忘带身份证,就无法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再跑一次”,费时费力又闹心。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让“一次办好”改革更深入、更彻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通知》,在全省率先将“电子身份证”应用于政务服务领域。“电子身份证”是通过人脸识别的生物技术手段比对后,于手机上生成的电子证件,在遇到需要核实身份的情况时,经征得核验方同意即可替代实体身份证使用。通过这一创新举措,群众仅凭一张电子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业务,省时省力又省心。

办事群众可通过“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获取本人的“电子身份证”。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认定“电子身份证”法律效力等同于实体身份证,办事群众在我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只需出示“电子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相关业务。目前,可以在以下几种场景进行应用。

一是,办事群众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可以只出具“电子身份证”数字码,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该数字码登录相关网页自行打印“电子身份证”信息,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将视该信息等同于实体身份证复印件,办事群众无需再提供实体身份证复印件。仅这项措施,全市一年将减少办事材料30余万份。

二是,办事群众在登录自助服务设备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通过扫描本人“电子身份证”上的二维码,自动登录自助服务设备并同步核验身份证信息,无需重复录入身份信息或核验实体身份证,就可以全程自助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办事群众在窗口办理业务需将身份信息录入业务办理系统时,只需出示“电子身份证”上的二维码,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即可直接将办事群众的身份信息导入后台业务办理系统,无需逐字逐条录入,大幅缩减了群众在办理窗口的等待时间。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思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首批将市场准入、商事登记、人社、医保、不动产、税务、公积金等10个政务服务领域的4067项事项纳入“电子身份证”应用试点,其中市级事项229项,区(县)级事项3687项。待以上事项应用运行成熟后,再适时在更多领域、更多事项进行推广应用,届时,全市将约有3000项事项不再需要提供实体身份证,约有3500项事项不再需要提供实体身份证复印件。市级“电子身份证”应用试点事项清单将在新闻发布会之后,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官微及各类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也将通过各种渠道第一时间发布区(县)级“电子身份证”应用试点事项清单,请办事群众及时关注知悉。

“电子身份证”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是我市利用“电子证照”加快流程再造,推进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和实施“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加快推出第二批电子身份证应用事项清单,同时,全方位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等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努力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和“秒批秒办”,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擦亮“淄博效率”“淄博速度”“淄博服务”金字招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政策文件:《关于在全市政务服务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通知》政策解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