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598712/2023-541274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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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的通知》(淄政字〔2021〕81号)和淄博市“三提三争”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等要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干举措。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改革举措、审管互动、工作要求等5个主要部分内容。

(一)工作目标。主要明确了工作的宗旨、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在优化涉企审批流程上“提效争先”,聚焦企业需求,转变服务观念,落实各方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强化协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实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二)适用范围。企业法人申请在淄博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适用本通知各项举措。

(三)改革举措。本通知所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满足的条件标准,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申请表、经营协议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满足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批方式。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需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审批。主要包含签订协议、申请、告知、承诺、审批、核验、公示等7个办事流程。

(四)审管互动。行政审批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即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许可证和告知承诺信息推送至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并牵头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联合勘验。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通知》所列6种不满足承诺条件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条件的,将相关结果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原许可证件。

(五)工作要求。从提高认识,狠抓落实;严格要求,依法依规;审管互动,协调配合3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推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