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淄行审通〔2023〕5号

 

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经开区、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的通知》(淄政字〔2021〕81号)和淄博市“三提三争”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干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在优化涉企审批流程上“提效争先”,聚焦企业需求,转变服务观念,落实各方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强化协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实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各项举措。
    二、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申请在淄博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适用本通知各项举措。

本通知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具体内容按照《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改革举措
 本通知所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满足的条件标准,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申请表、经营协议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并承诺满足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2)的审批方式。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需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审批。

(一)申请主体

未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法人可以在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时,按照与行政审批部门的约定作出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经营协议;

4.机械清扫、收集、运输车辆权属证明(租赁车辆提供);

5.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材料;

6.提供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7.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8.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相关材料。

(四)办事流程

1.签订协议: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申请办理许可证前,市或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依法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并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经营协议,并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经营协议作为许可证的附件。许可证仅代表企业具备中标项目的履约能力,不作为企业资质使用,各单位在招投标、签订协议时应鼓励企业充分竞争,重点考察企业对项目的实质性履约能力,严禁给企业设定门槛和壁垒。

2.申请: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服务项目所在的市或县(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的模板,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示,向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

(1)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行政审批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整改期限,违诺失信惩戒将承担的后果;

(5)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4.承诺: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应认真听取、阅读告知承诺书内容,承诺已完全知晓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配合纠正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同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5.审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表、经营协议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审批通过,发放许可证。

6.核验:行政审批部门发出许可证后30日内,应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认定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

7.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申请人告知承诺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网站进行公示,并按时将现场核查结果录入平台形成闭环管理。

四、审管互动

1.行政审批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即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许可证和告知承诺信息推送至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并牵头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联合勘验。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条件的,将相关结果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原许可证件: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购置或租赁合同、停车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材料、经营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及材料等);

(2)机械清扫能力未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未落实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未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未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不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未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不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未建立或执行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6)未按承诺时限提交应补齐的材料。

2.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收到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企业许可信息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3.构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4.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企审批、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接收到监管部门推送的信用处罚信息时,应当记入其审批诚信档案,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切实做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制度解释工作,解决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在办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
   (二)严格要求,依法依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务必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申请,不得无故延长审批时限,不得额外增加申请资料和审批环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务必做好企业招投标、告知承诺核验和行业监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给企业设定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指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管互动,协调配合。坚持极简审批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极简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管互动,实现无缝衔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审管互动平台,及时将企业告知承诺情况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同时将告知承诺情况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网站,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附件: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样式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二、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经审核,申请人主要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办理。请于做出审批决定30日内,××年××月××日前将以下材料补齐:

□ 机械清扫、收集、运输车辆权属证明(租赁车辆提供);

□ 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材料;

□ 提供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 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相关材料。

经审核,申请人主要审批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办理。请于做出审批决定30日内,××年××月××日前达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以下法定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申请人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服务局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三)×××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在做出审批决定3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未达到企业运营条件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核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撤销原许可证件,失信行为通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主动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联合勘验,完成整改或者具备经营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行政审批服务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份,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样式


  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格式如下:
  一、填写规范

许可证只设正本,正本为横版,尺寸为:380毫米(宽)×260毫米(高),由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模板自行印制。其中,“公司”一栏填写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名称;“许可内容”一栏填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含餐厨垃圾应单独标注)”;“项目名称”一栏填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经营协议项目的具体名称;“有效期”一栏填写经营项目的起止日期,应与经营协议的起止日期一致(多个项目应以最短日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发证机关”一栏由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盖章;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经营协议应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许可证的附件使用。许可证的续延、撤销、注销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号规则

证书编号规则:XXXX代表年份;YYYY代表流水号,从0001开始排列。

单  位

证 书 编 号

市  直

370300XXXXYYYY

桓台县

370321XXXXYYYY

高青县

370322XXXXYYYY

沂源县

370323XXXXYYYY

三、许可证样张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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