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简明问答|《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598712/2023-541275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简明问答|《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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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审批?

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满足的条件标准,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申请表、经营协议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满足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或者县行政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批方式。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需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审批。

2.“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法人申请在淄博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适用“告知承诺制”各项举措。本《通知》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具体内容按照《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问: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后,是否还需要进行现场核验?

答:行政审批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即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许可证和告知承诺信息推送至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并牵头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联合勘验。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通知》所列6种不满足承诺条件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条件的,将相关结果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原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