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

关于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业务的通知

淄政管办通〔20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我市“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流程再造,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企业群众满意度,现依托“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提供的电子证件功能,在政务服务领域创新推广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提升群众办事体验。现对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等同于实体身份证效力,群众可用于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业务中出示身份证场景。

二、关于通过市公安局电子身份证校验系统校验后打印的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等同于实体身份证复印件效力,群众可用于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业务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场景。

三、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掌握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注册及使用方法,在今后工作中遇有办事群众未携带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时,应主动引导帮助群众使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避免群众多跑腿。

下一步,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将以“一号改革工程”攻坚战为契机,鼓励推动包括各类电子证照(件)应用于政务服务领域,努力推进更多事项申报材料全程电子化,更多事项可以网上秒批秒办,持续加快流程再造和制度创新。

 

附件: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使用流程

 

淄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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